(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殯葬協會(英文名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縮寫CFA)是由從事和關心殯葬事業的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依法行使行業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尊重優秀文化傳統,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形象;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動我國殯葬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了解和反映殯葬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喪戶的要求,向政府部門提出殯葬行業改革、發展的建議,協助政府實施殯葬行業的行政許可及有關法規、政策的落實。
第六條 制定殯葬行業技術標準規范,管理全國殯葬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七條 負責殯葬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承辦殯葬行業特定資格考試事務,負責考試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八條 負責殯葬行業質量管理,受理因產品和服務質量引發的爭議、賠償的協調。
第九條 維護會員和從業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行業內糾紛,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間的關系。
第十條 協助政府部門進行殯葬經營機構執業資格的檢驗和評估,承擔殯葬服務機構等級的評審和認定。
第十一條 組織開發并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舉辦殯葬設備和用品展銷,提供信息交流、合資合作經營等咨詢和協調服務,表彰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條 對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履行國際殯葬協會會員職責,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有關人員出國培訓、進修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承擔國際運尸業務管理,負責中國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參加本會的地方協會,殯葬經營和殯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殯葬設備用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殯葬科研、教育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和管理機構。
個人會員為參加本會的殯葬從業職工,熱心和支持殯葬事業的專家、學者等個人。
要求加入本會的外國人,港、澳、臺胞,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擔任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愿申請入會;
(三) 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經營規;蛟诒緦W科內有一定影響。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為: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 頒發會員證及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
(五) 入會退會的自由權。
第二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提供相關信息;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按時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同時交回會員單位牌匾。
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和除名處分。
凡被本會予以除名的單位和個人,如同時具有地方協會會員資格,由本會通知地方協會審議后同時除名。
凡被地方協會除名而同時具有本會會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協會向本會提議,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審議后同時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并報經民政部及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事務,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決定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決定和組織召開理事會;
(三) 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決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殯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延長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任命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
(五) 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 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 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使用原則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外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興辦或管理與業務相關的實體所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員會費須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交清。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必須事前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修改后的本會章程,須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